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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企状告EMC 索8000万侵权费

出处:南方 作者:张国栋 2008-08-06 11:03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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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2”商标未能注册成功,并没有阻挡伊姆西开拓中国市场的脚步,在该公司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伊姆西在中国主要城市设立了销售机构,产品依然在销售,这令唯冠科技公司无法忍受。

  知识产权纠纷中,国内企业屡屡扮演被诉的角色,但这次,深企唯冠要和世界五百强之一———美国伊姆西(EMC)“掰掰手腕”。唯冠科技状告美国伊姆西公司商标侵权一案,案件原定于8月7日上午在深圳中级法院开庭,但因故延至下周,唯冠提出高达800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赔偿。业内人士称,这是国内企业向境外企业就知识产权索赔目前所知的最高数额。

  一个“EMC”引双雄折腰

  这宗中外商标之争的根源在于EMC这个简单不过的英文缩写,此前在双方看来,自己都是这个“EMC”的合法持有人。

  中方唯冠科技的依据是:1992年,南通一家电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EMC”商标,1993年获准注册为第670444号商标,指定商品为第9类显示器。1995年,深圳唯冠公司获得该商标,目前由其关联公司武汉唯冠公司持有,该公司在国内计算机显示器等领域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

  事件的另一位主角,总部位于美国马萨诸塞州霍普金顿市的伊姆西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财富500强企业,该公司的网站上有着这样的自我介绍:全球信息存储系统、软件、网络和服务领域的领导者,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超过100个销售办事处和分销合作伙伴,拥有来自全球的超过3.3万名员工,2005年盈利达到96.6亿美元。在伊姆西公司销往世界各地的商品中,绝大多数使用的都是“EMC”或“EMC2”商标。

  一土一洋EMC,谁才是正宗?如果不是在中国,或者唯冠科技没有进入美国EMC的市场领域,依照商标区域性,双方本可以井水不犯河水,但随着美国EMC进入中国市场,唯冠科技不干了,双方也因此引发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

  美国商标本地化难产

  美国EMC也试图取得在中国的合法地位。1995年6月,伊姆西公司首次向我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EMC2”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具备处理器、存储器、软件和信息存储单元的智能系统”。

  国家商标局发出初步审定公告后,唯冠公司随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EMC2”的显著部分为“EMC”,与唯冠公司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EMC”相同。此外,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均是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二者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及销售方式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这两个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据此国家商标局裁定,对伊姆西公司申请的“EMC2”商标不予注册。

  此招不成,伊姆西公司随即申请复审,称自己与唯冠公司销售的是不同领域的商品,不会令消费者产生困惑。伊姆西还试图以“驰名商标”来获得扩大化保护,认为“EMC2”商标在世界上享有极高的声誉,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EMC2”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根据相关法律给予保护。

  最终结果未能让伊姆西公司如愿。

  2004年3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裁定,坚持对“EMC2”商标不予注册。伊姆西公司随后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商标评审委员的复审裁定,一审判决驳回美国伊姆西公司的诉讼请求。2005年11月,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唯冠公司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才元、石干章向本报表示,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标志着唯冠公司是“EMC”注册商标唯一的合法持有人,此后他人在类似产品上使用近似商标都是侵权行为。

  双方的较量并未因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一纸裁定而尘埃落定,几乎与伊姆西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EMC2”商标同时,唯冠公司于1996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旨在扩大保护“EMC”商标的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电子计算机,进一步扩大了“EMC”商标的使用范围。这一举动立刻引起了伊姆西公司的反弹,他们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EMC2”商标经世界范围内注册和使用,已经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唯冠公司申请注册的时间是1996年10月21日,而伊姆西已有“EMC2”商标申请在先。

  然而经过两轮审核,伊姆西公司的异议理由都遭到了否定。于是伊姆西公司第二次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此案历经北京市一中院和高院的判决,伊姆西公司接连败诉,唯冠公司成功将“EMC”注册为第1121491号商标,而“EMC2”商标至今也未能在中国大陆注册。

  八千万元的巨额赔偿

  “EMC2”商标未能注册成功,并没有阻挡伊姆西开拓中国市场的脚步,在该公司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伊姆西在中国主要城市设立了销售机构,产品依然在销售,这令唯冠科技公司无法忍受。2007年3月,他们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伊姆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其商品‘EMC2’和/或‘EMC’商标标识,并提出了人民币8000万元的赔偿要求。

  面对来势汹汹的唯冠,伊姆西打起了“太极”。他们先是要求深圳中院驳回唯冠的起诉,认为唯冠“没有证据证明伊姆西实施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甚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随后,又于2007年6月向深圳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深圳市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居住地”,“如果硬要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也应移送至伊姆西办事处所在地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7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伊姆西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做出终审裁定,认定“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深圳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美国伊姆西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计莹向本报表示,不便接受采访。不过,伊姆西在此前关于管辖权异议之争时出具的相关申请中认为,即使是侵权,自己也不是合适的主体,而是中国国内经销商的责任。对于本次诉讼,伊姆西用“官方语言”表示:本着尊重司法程序的原则,对于法院判决的过程和结果伊姆西不予评论。关于伊姆西与唯冠科技的商标争议,伊姆西会一如既往地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并按照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伊姆西还表示,伊姆西与唯冠科技的商标争议不会影响伊姆西对中国市场和中国客户的承诺。伊姆西将持续不断地对中国市场投资,确保中国客户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享受到伊姆西全球领先的企业存储系统、企业内容管理软件、信息安全、虚拟化等全面的解决方案及服务支持。

  在开庭时间推迟了整整一年之后,这场持续了十数年之久的商标权之争有望由法律画上最终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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